一种制度。1998年3月开始施行的《建筑法》第48条规定:“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,支付保险费”。这对施工单位而言是强制保险。非保险风险转移方式主要有工程分包和利用合同条件的拟定或变更。例如: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遇到对自身而言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特殊施工(如水下施工作业)时,可将其分包,将安全风险转移给分包人。
3.4 风险自留
风险自留,又称风险接受,是一种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安全风险后果的风险应对策略。风险自留是一种财务性技术,要求施工单位制定后备措施,一般需要准备一笔费用,作为安全风险发生时的损失补偿,若损失不发生则这笔费用即可节余。其主要用于处置残余风险,因为当其它的风险应对措施均无法实施或即使能实施,但成本很高且效果不佳,这样只能选择风险自留。所以,风险自留是处理残余安全风险的技术措施,与其它风险管理技术是一种互补关系。 上一页 [1] [2] [3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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